
《逻辑研究》笔记(II.26-32)
26 节 普遍性意识的各种变异与感性直观个体意指和普遍意指 根据第六研究,个体意指与一个素朴行为有关,即与那个显现有关,在这项研究第三章第26节中被定义为展现的那些东西,是与一个设定性的或不设定的质性相联结的; 但在普遍意指的情况中,在素朴行为的基础上,或者说,在素朴展现的基础上,一个新的质性建造起来,连同它一起建造起来的是一个新的立义方式,在这 个新的立义方式中, 与普遍对象的关系得以构造出自身。 · 思想的立义和感性的立义之间的差异: 1. 逻辑表象:在逻辑学的意义上被表象的。也就是说,它是以统一思想的方式 被表象的,而且它只有以这种方式或以一种相应的“本真的”形式才能被意识到。(II.26) 2. 如果逻辑表象被进行,那么 它就会达到直观,可以企盼并获得对自身的澄清。 3. 思想的意向必须以其形式与内容所要求的方式与直观 相关联,并且必须在直观中得到充实,这样便产生出一种复合行为, 它获得清楚和明晰的优点,但它并不会取消思想,并不会用单纯的图像来取代思想。 · 代现与代表的区分: 代现 (Vergegenwärtigung) 与代表 (Repräs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