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斯康姆:论天然事实

一个制度事实的陈述并不提供对其背后的制度事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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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combe, G.E.M. 1958, “On Brute Facts”, Analysis, 18, 3, 69-72.

追随休谟,我会对我的杂货商说:“真理要么包含于与观念联系的协议(agreement)中,这样二十先令构成一磅,要么包含于关于事实问题(matter of fact)的协议中,这样你已经给我送了四分之一磅的土豆;从这你可以看到,真理这个词项并不适用于这样一个主张:我欠你如此多的土豆的帐。你真地不能从一个“是”(is)——情况确实是,我想要土豆,你已全部发货并给我发了账单——跳到一个“欠账”(owe)。

我欠杂货商的账,这个事例(case)包含了任何超出上面提到的事实吗?没有。有人可能想要说:这个事例包含了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的事实。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我们必须小心地——打个比方说——将这个分析加上括号。就是说,我们必须不要说,这个事例包含了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成立的那些事实(It consist in these-facts-holding-in-the-context-of-our-institutions),而说,这个事例包含了那些事实——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It consist in these facts——in the context of our institutions),或者说,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这个事例包含了那些事实(In the context of our institutions it consist in these facts)。因为,“我欠杂货商的账”这个陈述不包含对我们的制度的一种描述,它顶多相当于,“我给了某人一先令”这个陈述包含了金钱和这个国家的货币制度的一种描述。另一方面,为了能够成为如此这般的陈述,要求这些或非常相似的制度,作为背景。

给定这个背景,这些事实不必然等同于我欠杂货商如此这般的金额。因为这个交易可能是作为一场业余电影制作的一部分而安排的。当时我或许对杂货商说“送给我那样多的土豆”并且他确实送来了,还发了账单——但这整个程序不是真正的交易而只是一个表演片断;即使它如此发生以至于我当时还吃了土豆(不是作为电影的一部分):因为也许杂货商说我可以留下它们;或者虽没这么说但不在乎且这个问题从未提起。这样,这个事实——某事在一个社会中被依照特定的制度做了,在其语境中它通常等同于如此这般的一个交易——并非此这般的一个交易已经发生的绝对证明。

是否意图造成了不同?不是,如果我们不把意图视为纯粹内在的(interior)的话。以下是真的:通常等同于如此这般的一个交易的,如此这般的一个交易,除非一种特殊的语境赋予了它不同特征。但我们不应当在特殊语境中包含这样的情况:我突然被剥夺我的商品且被关进大牢(不是因为我自己的错,如果你喜欢的话)——以至于我不能支付杂货商了。通常也无需四处寻找一个特殊语境以确保没有什么造成了剧烈差别。通常不存在;或如果存在,通常很容易搞清楚(尽管不总是能够搞清楚):这就是为什么说“欺骗总是可能的”是正确的。但对于极端事例的例外问题,在理论上提前做出这样一个规定是不可能的;因为理论上人们总是能够为每一个特殊语境假设一个进一步的特殊语境,而后者使前者变得不同。

让我们转回来说:“欠杂货商的账包含了这些事实,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我们应当注意到,随着我们描述这些事实,相同的事实对于这些事实本身是恰切地成立的。就只是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一组事件是下单和供应土豆,并且某物是账单。

现在如果在这个场合我欠杂货商的账不包含任何超出以上提到的事实,似乎我们必须时说两件事情中的一个。要么(a)说我欠杂货商的账,只是说某些这样的some such)事实成立,要么(b)说我欠杂货商的账,要将某些非事实性的东西附加到“某些这样的事实成立”这个陈述上。

但是,当然,如果这是有效的要点,它与一组下面这样的事实的描述是同等成立的:杂货商供应我土豆。我们不要去想着说有关这个事实的任何其他东西。

杂货商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这就是说,他(1)将一定数量的土豆带到我家,并且(2)把它们留在那儿;而不是说,任何带那么多土豆到我家并留下它们的行动,就会是对我的供应。例如,如果,根据杂货商的安排,其他某个与我无关的人,之后过来很快把土豆都拿走了,就不能说杂货商已经供应给我了。——有人会说,他何时供应我了?很明显,他留下土豆时;补充说“并且也在他没有打发人将它们又拿走时”,会是荒谬的。

不可能有这样一种穷尽性描述,它可以穷尽在理论上可能阻碍将在我家留下四分之一磅土豆的行动描述为“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的所有情况。如果真有这样一种穷尽性描述,人们就可以说,“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意指(mean)把土豆留在我家,并且没有出现任何上述情况。照这样,我们能够说“它意指留下它们……并且没有出现任何会阻碍将一个行动描述为供应我土豆的任何情况”;但这几乎不是一个说明了。我是能够很完美地知道,杂货商已经供应我了土豆的;问这包含了什么,我会说没什么,就是我订购了土豆并且杂货商把它们送到我家。

每一个描述都预设了一个通常程序(normal procedure)的语境,但这个语境甚至不是这个描述所暗中描述的。例外情况总是能够制造点不同,但除非有理由,它们不会被考虑到。

就与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对照而言,我们可以把运输四分之一磅土豆到我家并把它们留下称作“天然事实”(brute fact)。但就与我欠杂货商如此这般金额的钱的事实的对照而言,他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这件事实本身是一个天然事实。在与许多有关事件、状态或事态的相关联的描述中,哪一个被断言是成立的,我们能够问什么是“天然事实”;并且这将意味着,哪些事实成立,据此在恰当的语境,如此这般的一个描述会是真的或假的,以及,哪些是比据称是解答那一描述的事实更“天然”的事实。我在这里不会问,是否有任何事实,与在我家留下四分之一磅土豆相比,姑且说,是“天然的”。另一方面,一个人能够在想到一些事实,与我欠杂货商如此这般金额的钱的事实相比,它们是“天然的”,比如,我是有偿付能力的,这个事实。

现在我们可以陈述一些关系,这些关系至少在某些时候,在一个描述-A 和一些关于如下事实的描述-xyz 之间成立,这些描述-xyz 是与被 A 所描述的事实相关联的“天然”事实。

(1)有一组(range)这样的描述-xyz 的集合(set),使得这一组描述必须为真,如果描述-A 要为真。但这一组描述只能够曾被粗略地表明,并且表明方法是给出一些多样的例子。

(2)描述-A 存在于其中的语言预设了一个语境,我们可以称之为“A 背后的制度”;这一语境可能会也可能不会预设一些在描述-xyz 中的元素。例如,买和卖的制度是“发送账单”这个描述的所预设的,比如“已收到商品因而欠账”是这样,但对于“供应土豆”这个描述却不是这样。

(3)A 不是对在 A 背后的制度的描述。

(4)如果某一集合(set)出于那组(the range of sets )描述集合而成立,其中一些必须成立,如果 A 要成立的话,并且如果在 A 背后的制度存在,那么“在通常情况下”A 成立。这里的“在通常情况下”的意思只能够通过给出一些 A 在其中不会成立的例外情况的方式来粗略表明。

(5)断言 A 为真,不是断言这些情境是“通常的”;但如果人们被要求证成 A,那么,描述-xyz 在通常情况下为真,就是一个充分的证成:A 不由任何进一步的事实来裁定。

(6)如果 A 蕴涵某种其别的描述-B,那么 xyz 一般不能被说是蕴涵 B,但 xyz相对于像 A 这样的陈述而言的情况的通常性(normality)一起,却能够被说是蕴涵 B。比如,“他供应了我土豆”,蕴涵了,“土豆成为我的财产”。进一步地,“他已经把土豆带到我家且留下它们”,对于说“他供应我土豆”,在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充分的证成;问这个供应我土豆的行动中包含什么,人们通常不会提到进一步的事实。(人们不能提到所有不是这种事例(case)的事情,这些事例如果存在的话,会造成差别。)但“他已经把土豆运送到我家且留下它们”蕴涵“那些土豆成为我的财产”。另一方面,“他已经把土豆运送到我家且留下它们,并且,就供应商品的通常情况而言,这里的情况就是如此”,确实蕴涵,“那些土豆成为我的财产”。

牛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