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契约论内外的选择和持有问题

如果我们还没有就正义持有任何观念,那么我们不可能成为契约论的作者和读者。如果我们已经就正义持有了特定观念,那么我们就不能混淆契约论中的人们的选择和我们的持有。契约论提供的只是一个已经持有的观念的反思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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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从如何对待抽象观念的问题角度来考察契约论,就会发现它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特征。(1)几乎所有的契约论者面临的根本问题是观念的选择问题。(2)契约论的作者必定持有特定的立场。(3)他们工作是设想一种情境,以展现我们选择我们实际持有的观念的合理性。(4)在这样一种情境中,不同的观念成为心灵的考察对象。在任何契约论提供的故事中,显然在最终选择之前,人们既能够同时把握相关的一组观念,又不与此同时投身于(commit to)它们中的任何一个。

在契约论里,抽象观念被对象化(就像一个物理对象,主体可以独立于它而考察它),以至于抽象观念的持有问题是一个选择或同意的问题。可以说,契约论是一种针对观念的经验主义,正如物理学是针对物体的经验主义。我们的问题是:抽象观念的持有问题是一种选择问题吗?我们能说,我选择相信 x 吗?如果我们在特定时刻只会实际相信 x 或不相信 x,而不是选择相信 x,那么关于 x 的观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反思?契约论展现了人们在特定情境下,对一组相关的不同类型的抽象观念做比较和反思,从而决定同意或选择其中一种,这不符合我们的思想状况。我们能够远观的观念并不是我们所实际持有的观念,即使我们相信就是那样。

在谈到正义原则的证明意味着什么的时候,罗尔斯说,这意味着正义原则将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假如我们进入原初状态提供的反思装置中,我们就会同意那些原则,而这就是对这些原则是正义的证明。自然有一个质疑:原初状态既然是一个纯粹假设,那我们为什么要对由此得到的正义原则感兴趣?罗尔斯回答:“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中的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我们或许也能被哲学的反思说服去接受,我们能对契约境况的每一方面都给出支持的理由。原初状态是一种解释手段,也是一种精致的直觉观念。……我们需要一种能够使我们从远处观察我们的目标的观念,关于原初状态的直觉概念正是在为我们做这件事。”(《正义论》(修订版)第 16-17 页)

有两个值得注意的要点:契约论的背景事实是我们实际持有抽象观念这个事实(在罗尔斯那里是正义观念),但契约论创造一种情境,其中,我们暂时不持有任何相关抽象观念,以超然的姿态来分别考察一组相互竞争的抽象观念,其中包括我们实际正持有的观念和与之敌对的其他观念。这样的情境,使我们能够建立一种反思程序,借助这一程序,我们能够更清楚的看到我们为什么会持有这一观念而不是那一观念,在这个程序中,持有观念的问题被转换成了选择观念的问题,唯有这样,我们才能“从远处观察我们的目标”。

所以,契约论中的人们和契约论外的我们与观念的关系是大不相同的。契约论外的我们必定实际持有某种观念,用我们的话说,投身或卷入其中,对这种观念不可能是超然的和彻底反思的姿态。契约论内的人们则在一开始超然于任何相关观念,经过考察,他们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它们。

以下我将不区分持有观念和持有或说拥有信念区分。于是问题就是,信念如何是意志的目标呢?信念是一种实际发生的心理事件。你相信那是苹果,这信念是如此直接,没有给以下情况留有余地:你选择相信那是苹果。如果是那样,一定是发生了什么问题,使你失去了那种信念,并且面对不利证据,你忙于为它辩护。

在许多日常情形中,一方面,我们对 x 怀有信念,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在反驳我们的人面前为之辩护。当然,一种信念被坚持,和它需要辩护,实际上是可以分离的;为一种信念辩护和同时具有这种信念并不冲突。但契约论中的人们可不是那样。有一段时间,他们同时面临几种相互竞争的观念,却不坚持其中任何一种。契约论中的人们所处的情况有可能是现实中我们的情况吗?一定意义上,有可能。面对马克思主义还是三民主义能救中国的问题,一个人是需要考察的,在决定之前,他是有那么一段“空窗期”的。我所以强调“一定意义上”,是想说,持有一个信念 x 和不持有一个信念 x,其中的 x 不可能是完全同一的。这里判断的根据是心灵内容,而不是心灵对象。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信念本身彻底对象化,如果它对于心灵来说还是一个可以超然考察的对象,那么关于它的心灵状态和持有它的心灵状态,一定有所不同。

总之,我们看到了一组对照:契约论外的人实际上持有特定抽象观念,但契约论内的人被假定有一段时间不持有任何相关的抽象观念。契约论为什么这么做?因为我们需要一个反思装置,以超然的视角来考察我们卷入其中的信念。契约论提供的反思程序是持有特定观念的人所建立的,其中的人能够处于选择观念的地位,并选择了契约论外的我们正好持有的观念。但这看起来是一个障眼法,因为我们必定使其中的人最终选择我们实际持有的观念(我预计罗尔斯不会反对这一点,但卢梭会有异议)。

看起来,契约论的论证力量就不是,对于特定问题,面对一组相互竞争的观念,我们经过理性地考察,选择了其中一种观念,而是,对于我们实际持有的观念,我们设计了一个反思程序,使我们更加确信我们持有某种信念。契约论的反思程序并不为我们提供面向持有不同观念的人“分庭抗礼般”的辩护,它更像是一种自我强化。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人会误以为,通过契约论,我们向持有 y 观念的人表明我们持有 x 观念是更合理的。这个误会是由于没有意识到,契约论中的人们只是契约论外的我们的投射,如果契约论中的人们之间对 x 观念和 y 观念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也不同于契约论外的我们和其他人对 x 观念和 y 观念有不同意见。

当然,可能罗尔斯也清楚意识到,契约论所提供的论证力量是自我强化的。他在《正义论》的”初版序言”一开始说:“我并不认为我提出的观点具有创始性(originality),相反我承认其中主要的观念都是传统和众所周知的。我的意图是要通过某些简化的手段把它们组织成一个一般的体系,以便它们的丰富内涵能被人们赏识。……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p.1)

把人们既有的观念或概念整理成体系,以便人们能够对自己的实际拥有的观念或概念有更清晰的把握,这的确是许多当代哲学家所做的工作。一个哲学家与一个语法学家的工作可能并没有什么实质差别。我们实际都能符合语法地用母语交流,并且当我们遇到一些不符合语法的话语时,也会提出批评。但这不意味着普通人能够轻松写一本关于母语的语法书。语法学家的工作就是将这些实际被遵循的、分散的语法整理成一个体系,以便人们能够更清晰地把握。语法学家并不创造新的语法,正如哲学家并不创造新的观念。

不幸的是,不但契约论的读者会混淆两种论证力量,契约论的作者也会。任何以上述方式看待自己工作的语法学家都不会担心他所阐明的语法不被人们实际遵循。如果是那样,他必须宣布某些语法不是人们的语法。然而罗尔斯却担心,就算正义原则被选择,它们也可能不会被普遍服从,即是说,基本社会制度不会实际遵照这些原则被制定出来。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基本社会制度的稳固性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

持有特定信念,却不按照它行动,这件事是如何可能的呢?只有把观念对象化,并将之与物理对象(比如,身体的行为)放在一个水平线上来考察它们的关系时,这件事才是可能的。罗尔斯在谈到正义的作用时,让我们设想这样一种社会,它“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它们而行动”。在这里,罗尔斯把规范给对象化,以至于它们可以被我们所承认(一个心灵动作),并且,承认规范和规范被实际遵循是两个可以独立考察的事情。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画面:桌子上有两个小球,一个黄色的,一个是蓝色的,它们并列一起,其中一个是规范,一个是行为。我严重怀疑这是否有可能真实发生,虽然大多数人经常这样设想。我不相信我们可以独立于行为来辨别和拥有一种规范。如果有人反对我,那么我可以和他一起进入当代法哲学的讨论之中。在这里我不能展开太多,只需要指出一点的是,所谓的被独立辨别的规范,也许不过是这样一个组合:一个确定的陈述和它在世界中的事物的模糊对应。我们把能获得规范的陈述的同一性当成规范的同一性了。规范的内容或意义是需要解释的,而且随着实践的展开需要被持续不断的解释,所以它不可能在任何确定的时刻有完满的内容,尽管在任何时刻可以有一个确定的规范“切片”。(记住这个要点,我们将来还会仔细考虑一些重大的问题。)

罗尔斯在考虑他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论时,似乎没有考虑观念的对象化和观念的解释问题。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原则在被选择之前,无论是差别原则还是功利主义原则,其内容都是“完全成型”的,这样他可以不断地使用“选择”、“同意”、“接受”这些动作词。要使这是合理的或者可能的,必须能够使正义观念在被“选择”、“同意”或“接受”之前就被完满把握。但想象一下,你完满把握一个观念,却还需要“选择”、“同意”或“接受”它,是怎样一种滑稽的事情。

罗尔斯在界定“良序社会”的概念时是这样规定的:(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其他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被知道普遍地满足。罗尔斯如何理解这两个条件的关系?(1)能否在没有(2)的情况下独立存在?如果是,那么一个良序社会中,“接受”正义原则和遵循正义原则是可以相互分离的事情。我的意见是,(2)的发生决定了我们可以说(1)发生了,二者是不可能分离的。

我已经指出,契约外的我们归根结底是不能选择观念的,契约论的内人之所以能够选择,是因为它是一个虚拟反思装置,为的是使我们假设自己远观我们的观念。观念能够被选择,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这构成了契约论场直觉上的吸引力的基础。然而我坚持观念归根结底不可能选择:持有某种观念是一种心理事件,是一个事实。如果把这种假想的选择当成实际的选择,就有问题了。

不可否认,当我们对 x 和 y 观念不持有任何一种或者在两者之间犹豫时,我们可以说我们需要去选择其中一个,甚至可以改造二者或干脆创造一个。但是,不持有一个观念又同时言说一个观念,这里的观念,与持有一个观念中的观念有根本差别,二者实际上没有同一性。如果我们还没有就正义持有任何观念,那么我们不可能成为契约论的作者和读者。如果我们已经就正义持有了特定观念,那么我们就不能混淆契约论中的人们的选择和我们的持有。契约论提供的只是一个已经持有的观念的反思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