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调整既存的行为形式,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使新的行为形式成为可能。它们构成了它们所调整的现象。天然事实(brute facts)能够独立于任何制度存在。制度性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需要预先存在的制度,其中包含了构成性规则的体系。构成性规则通过新的权力创造了新的现实形式(forms of reality),它们通常需要语言,并且它们是人类文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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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R. Searle, Constitutive Rules, Argumenta 4,1 (2018): 51-54

我不知道哪个哲学家最先作出这一区分,但我相信它的第一个版本是由约翰·罗尔斯 1955 年在《哲学评论》的一篇文章《两种规则概念》中所做出的在规则的两种概念(concept)而非两种类型(type)之间的区分。我认为把罗尔斯当作如下想法的先驱是很自然的:调整性和构成性不只是有关规则的不同概念,而且事实上标明了规则的不同类型。不难发现这一区分的例子。比如,所谓的“道路行使规则”,即在美国驾驶的司机要在道路右侧行使,就是一个调整性规则。为何?因为驾驶活动独立于这个规则存在:这个规则调整了一个预先存在的活动。另一方面,国际象棋规则不只是调整,而且构成了它们调整的活动。所以,“王移动到任何相邻的方格,每次一个方格”,这个规则看起来像一个调整性规则,但事实上,将它作为整个体系的一部分,它就是那些总体上构成国际象棋这种游戏的规则的一个。如果你不遵循这些规则,或者不至少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它们,你就不是在玩国际象棋。

进一步地,我们很自然会想,这些规则有不同的典型句法形式。调整性规则通常采用祈使句,比如,“靠右驾驶!”;至于构成性规则,虽不是众所周知,但我自己显然认为,它们采取“x 构成 y”(x counts as y)或者“x 在语境 c 中构成 y”的形式。所以,例如,往前移动一个方格,就构成了对于国际象棋的王(King)的一步合法移动,但不会构成马(Knight)的合法移动。

在任何的构成性规则体系内部,某些规则通常会发挥纯粹的或几乎纯粹的调整性规则作用。美国宪法是一个构成性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一起构成了美国政府的结构,但在这个构成规则体系内部有一些调整性规则,例如第一修正案调整着美国政府有关言论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方面的权力:“国会不得制定有关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或者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者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为冤屈申诉的权利。”

构成规则的逻辑结构赋予了它们无限的权力。首先值得注意的就是,构成性规则的这一结构容许它以如下方式递归迭代:或多或少是无限制地在一个规则之上建立另一个规则。例如,发出特定英语句子构成做出许诺,但做出特定类型的许诺构成承担一种法律义务,但是承担特定类型的义务构成结为夫妻。注意前面那些结构里发生了什么:在最底层,x1 构成 y1,但 y1 等于 x2 且构成 y2,y2 又等于 x3 且构成 y3,以此不断往上。这赋予了构成规则体系无限的权力。

为了理解构成性规则的这一行为,我不得不介绍另一种我在 1964 年首次引入的区分,天然事实制度性事实。一些事实能够独立于任何制度存在。地球距离太阳有 9 千 3 百万英里,就是一个天然事实——它是真的,我们需要测量制度来陈述这个事实,但这个事实需要与对这个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我是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一名哲学教授,却是制度性事实。这个事实要求相当精致的大学制度、教职制度以及关于这些制度性结构的构成性规则,方能存在。制度性事实总是构成性规则的形式的应用,并且诸如金钱、财富和政府这样的制度也是这样的规则的体系。有时候一个制度事实也能在没有预先的构成性规则存在的情况下被非正式地创造出来。例如,一个群体将某人视为领导,而这使她无需预先存在的领导选举规则就成为领导。这大概是制度演化的一种方式。

构成性规则有一些进一步的显著属性,为了简要起见,我将简单列举如下。

  1. 通过创造一类制度性事实,构成性规则创造了一种新的现实(reality)。这一现实某种程度上在存在论上是主观的,因为它借助人类的接受或同意才存在(Searle 1995:69),但与此同时,关于这样的事实的陈述,是或可能是在认识论上客观的。所以,我手中的一张纸是一张 20 美元钞票,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但它在认识论上是客观事实,不只是按照我的观点来说它是一张 20 美元钞票,而是实际上客观的制度性事实。这一事实的存在在存在论上的主观性,不妨碍关于它的陈述在认识论上是客观的(Searle 1995:9-10)。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诸如经济学这样的在存在论上主观的客观科学领域的原因。
  2. 这些新的存在论领域创造了新的权力。唐纳德·特朗普是美国总统,并且我是卷入这一权力体系的美国公民。这些权力我称之为道义(deontic)权力,即是说,它们是权利、责任、义务、授权和许可等等。这些权力对于人类文明的存在至关重要,因为它们赋予了我们独立于欲望的行动理由(desire-independent reasons for acting)。做出写这篇文章的许诺之后我就创造了一个写文章的义务,这义务给予了我写文章的理由,而这个理由独立于我的其他倾向。没有这,我们就没有人类文明。我们与其他动物不同的地方在于我们有能力创造这些道义权力。就我所知,动物没这能力。
  3. 构成性规则要求语言。我的狗塔斯基非常聪明,我能训练它遵循许多调整性规则,诸如当我喊它时它会过来,并且服从许多其它简单命令,但我不能教它下国际象棋或者在选举中投票。为什么不能呢?只有当这些现象能够被表现(represented),它们才能存在,表现关系要求某种比狗能够简单应付的更精致的符号。这是一个有争议性的论点,在此我不会争辩,但我想要推进的一般论题是,只有当构成性规则能够在语言上被表现,它们才能发挥作用。一种生物若没有某种接近人类的或类人类的(humanlike)语言,是不可能有构成性规则体系的。
  4. 构成性规则在制度性事实中的应用形成了人类文明。这是我们与其他社会动物的主要不同。我们很习惯和正确地将人类视为与其他物种是一致的,并且所有类型的人类行为形式都是相当常见的——许多其他物种也有配偶结合和其他类似的家庭行为形式。但其他物种没有人类所创造的义务、权利、职责或责任。其他动物没有政府、财产权,婚姻或大学。我前面说到我的狗,它很聪明,和其他的狗一样是群居动物,能够很容易作为狗群中的一员合作和移动,但狗的群居不会形成政府、大学甚至小学。为什么不会?为了形成它们,狗必须得能够以与构成性规则共通的“x 构成 y”的形式来表现事物,但为了做到这一点,狗必须得有一种表现体系,而这一表现体系与犬吠相当不同。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狗必须得有构成性规则。

语言是人类的基本制度,因为其他制度如金钱、财产、政府等都需要语言,但语言却不需要它们。「我做出“雪是白色的”的陈述」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为了创造它,我只需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汉语使用者。「这个陈述被做出」是一个制度性事实,对于这个制度性事实的创造,语义学是足够的。但要创造「你是总统」或「宣战」的制度性事实,我需要比语义学更多的东西。我们使用语义学来创造超越语义学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具有构成性规则的结构。

参考文献

  1. Anscombe, G.E.M. 1958, “On Brute Facts”, Analysis, 18, 3, 69-72.
  2. Rawls, J. 1955, “Two Concepts of Rule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64, 3-32.
  3. Searle, J.R. 1964, “How to Derive Ought from I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73, 43-58.
  4. Searle, J.R. 1969,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 Searle, J.R.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London: Allen Lane.
  6. Searle, J.R. 1998, Mind, Language and Society. Philosophy in the Real World, New York: Basic Books.
  7. Searle, J.R. 2010, Making the Social World. The Structure of Human Civilizatio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