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功利: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否认正义的优先性没什么原罪,因为它不再等于否认社会首要原则的优先性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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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昨天读书会后我写了一篇文章,试图来说明我读罗尔斯《正义论》第一章第 6 节产生的两个相互联系的困惑:第一,罗尔斯在对照功利主义理论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时,有将正当优先于善混淆于正义优先于功利的问题;第二,罗尔斯似乎把功利主义理论刻画为一种与正义无涉的甚至是敌视正义的理论,就是说,功利主义理论不是一种正义理论

在那篇文章中,我依照自己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解,径直将功利主义理论视为一种正义理论。如果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正义理论,且在这个理论内部,功利原则是正义原则或者是“正义的原则”,那么罗尔斯第 6 节的整个的表述就非常有问题。

在这里,我特别想请读者(万一真有读者)仔细感受罗尔斯在第 5 节和第 6 节之间做对照时的那种“理所当然”的感觉:在刚刚结束第 5 节关于作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刻画后,他紧接着就在第 6 节拿出“我们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来做对照,整个一节的目标是为了向我们展现,经典功利主义否认正义原则及其权利概念的优先性。

现在,我关注这样一个问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把功利主义理论作为一种与公平正义理论竞争社会首要原则的对手,还是仅仅致力于揭示公平正义理论自身的内容(从而揭示正义原则为什么有别于功利原则),这对于它究竟想要做什么,是有差别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要做什么?

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用来表示他看待正义原则的基本方式的,它构成了他建立具体的正义理论的前提或者框架,我们可以称之为正义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有一些思考正义的前提,其中一部分是:第一,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的首要原则;第二,正义原则问题是自由平等主体的选择问题(特别是在西方民主政治传统中)。此外,还有一个他关于自己建立的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评论:他认为他的正义理论总体来说没有原创性,只是表达了传统和众所周知的正义观点,正义理论的功绩在将它们组织成一个前后一致和融贯的体系,并使得这些观点更为人们所欣赏。以上三点对于我们下面的讨论很重要。

为了建立这种正义理论,他决定采取契约论的传统,通过一种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论来展现,我们在具有合理限制条件和辅之以反思平衡方法的原初状态中,都会同意,将“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视为正义的原则(或者直接说,“正义原则”,虽然这还是有些差别的)。

在这里,我为什么不像许多人那样说“正义两原则”或者“两个正义原则”而是说“两个原则”呢?我要为另一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事业的理解留出余地。

我们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种、也是普遍的理解是这样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帮助我们阐明了我们实际持有着的正义观念,当这些正义观念被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体系后,就会得到一些关于原则的表述,就我们实际持有着如此这般的正义观念这件事而言,正义原则就是如此这般的;换言之,正义理论使我们更清晰的认识到本来就在那儿的唯一对象——正义(它本身在得到系统阐明后表现为一组原则),尽管这里的对象就是我们的观念本身。

以这种方式理解罗尔斯的正义论,我们就把历史上所有曾存在的号称正义理论的理论都视为对就在那儿的唯一对象——正义——的竞争性理论,它们都宣称自己是对正义的最佳说明。当然,如果我们不认为人类的正义观念,作为正义理论的对象,是永恒不变的或超越地域的(比如,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没有那种因而也就压根没有正义观念),那么我们至少可以说,在当代、在西方民主政治社会,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是对人们实际拥有着的正义观念的最佳说明。

在这种最佳说明中,我们更加清晰和前后一致地看到,为什么我们实际坚持着自己的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当然就是正义原则本身,如假包换,别无分店。当然,我们兀自阐明我们的正义原则是有目的的,是为了更加清楚地看到我们正义原则是如何有别于功利原则的。

在这第一种理解中,我们实际上并不把功利主义理论视为一种整全的正义理论,同样地,我们也不把功利原则视为一种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帮助我们看清了我们的正义原则,如此我们也就看清楚了它的敌对原则——功利原则(我说“敌对”,当然不是全面的“敌对”,比如在看重结果方面,正义原则也会看重,但在正当与善的关系上,在平等和权利的优先性这些根本问题上,二者无法协调)。我们看清了自己,也更加看清了他人。

我们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二种、我猜测不会是很普遍的理解,是这样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帮助我们阐明了我们关于社会首要原则的观念,通过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论的精致设计,我们发现我们都会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作为我们社会的首要原则。

在这第二种理解中,契约论会是一个更大的“思想实验容器”,因为我们要面对两种整全的正义理论及其推荐的正义原则。而在第一种解读中,我们可以设想,要么功利主义者根本就拒绝进入原初状态(因为契约论观念可能根本不是功利主义理论的要素),要么会建立确保都会同意功利原则的原初状态。(参见我上一篇文章第 6 部分的评论。)

这样,如果我们中间的某些人按照第二种理解,把功利主义理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理解为对就在那儿的“正义”——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观念——的两种主要的竞争性理论的话,那么对于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的论证力量,就会产生像我一样的怀疑:为什么功利主义者也会愿意进入罗尔斯确保所有人都会选择“两个原则”的原初状态之中?而且,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若我们把原初状态理解为一种对实际持有观念——只是有待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体系——的反思装置,那么罗尔斯是如何做到所有人——无论是功利主义者还是公平正义论者——都会在其中选择“两个原则”而拒绝功利原则?

第一种理解更容易让我们接受,而且与原初状态这整个方法也更契合。难以设想,两种冲突的整全正义学说,会在一个反思装置中,其中一个否认了自己的原则而选择了对手的原则。那样的话,我们是如何看待整全学说的?

如果要使第二种理解较为容易地被我们接受,我想,应当是这样的:我们不能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理解为一种狭隘的正义理论,旨在将我们的正义原则本身澄清和阐明,从而将我们的正义原则与其敌对原则做出更鲜明的对照,而是把它理解为一种宽泛的正义理论,旨在说明我们的社会的首要原则为什么是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

一种宽泛的正义理论需要做三件事:(1)说明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观念所反映的正义原则本身是什么;(2)将我们的正义原则与敌对原则,特别是功利原则对照;(3)说明一个社会的首要原则为何是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

这种宽泛的正义理论或许需要一种比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都更深层的原则,它可能是来自一种根本的社会观念或者社会理想,正是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首要原则是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

这种宽泛的正义理论有许多优点。其中之一就是,不必违背我们实际的正义观念而硬生生地将功利原则也视为一种正义原则,把功利主义理论也视为一种正义理论。换言之,它能够使这两组理论和原则各得其所。

但是,它也带来了更大的麻烦。首先就是如何理解这所谓的深层原则?还有比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更深层的社会原则吗?其次就是与罗尔斯《正义论》本身的论述有很多的冲突。罗尔斯开宗明义宣布:他要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所建立的正义理论来取代一直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理论。显然,我们更容易将这理解为,他试图以一种正义理论取代另一种正占据支配地位的正义理论。

此外就是,如果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理解为关于这种深层原则的理论,那么原初状态如何能够承担这个任务?原初状态究竟还是不是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原则的精致化反思装置了?如果不只是如此,那么还是那样一个问题,在缺乏对深层原则的具体阐明之前,我们是怎么能够建立那样一种原初状态的反思装置,同时处理两大社会整全理论及其推荐的首要原则?

功利主义理论是不是一种正义理论?

就我目前粗略的想法,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事业采取以上任何一种理解,都有优点和缺点。优点和缺点都表现在与罗尔斯的文本契合问题上。无论采取哪一种理解,既有契合的,也有不契合的。当然,我现在走得有点远了。现在让我们继续思考下,功利主义理论到底是不是一种正义理论?经过今天下午 Q 在群里的讨论,我的思考有了更多的进展。(默默表示感谢。)

首先要承认一点,我们有相应的功利和正义观念,而且很明显,它们不完全是一样的。密尔在《功利主义》中也承认这一点。

首先,他觉得阻碍人们接受功利、福利作为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的学说的最大因素来自于正义观念。正义观念虽然不脱离利益(expedient,权宜),但根本上是与利益对立的。

然后,他承认,主观上的正义感不同于通常对单纯利益的感受,人们觉得很难将正义仅仅视为社会功利的一个特殊分支或种类,并认为正义的约束力有一个与功利的约束力不同的起源。因此,他觉得考察这件事对于为功利原则辩护很重要。(这两点都与罗尔斯指出的那种“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一致。)

他的基本策略是先讨论我们实际的正义观念本身是什么,然后考察这种观念本身的来源是什么。首先,正义这种观念使我们能够把握一些特征,让我们区分正义的和不正义的,它使我们能够区分正义的义务和一般的道德义务。在详细的论证里,他指出,正义观念与司法观念密切相关。经过一系列推理,他得出结论:凡是存在权利的地方,就存在正义问题。

在这之后,他说,正义感这种道德情感与两个本质要素有关:一是要惩罚侵害者,二是知道或者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受害者。然后,他用了很长的篇幅证明一个结论:正义的情感依赖于社会功利,因为正是出于对要求社会保证个人安全的强烈需要,正义的要求作为一项权利,才能得到回应。密尔由此将正义的观念纳入到功利的观念之下,将正义原则纳入功利原则之下,将正义学说纳入功利主义之下。(我将在另一篇文章单独讨论密尔的这个处理。)

密尔的这种做法在功利主义者们那里应该是很典型,Q 在群里展现的那些文献片断也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我们实际的正义观念确实使我们觉得“正义”绝不等同于“利益”,但我们又很难设想,当一个功利主义者宣称一种要求是符合功利的,与此同时表示它是不符合正义的。有些人可能觉得这很容易设想,那么以下情况应该真的难以设想:功利主义者宣称社会的总体安排是符合功利的,但与此同时宣称它不符合正义。

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在我们观念中,正义和功利彼此纠缠不清。有没有一种可能,在现代功利主义学说兴起之后,功利主义使正义的观念发生了某种变化,使我们中一些人,至少是那些真诚的功利主义者,要么觉得,使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归根结底就是符合正义的(这将把功利原则视为对正义原则的要求的满足,把正义原则视为功利原则的深层原则),要么觉得,使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不可避免要在特殊情况下使正义的要求服从功利的要求(这就把传统的正义观念给固定下来,然后毫不避讳地将功利原则视为正义原则的深层原则)。

这问题太复杂了,容不得我在此闭门造车。为了简单起见,我们不妨思考一个问题,现代功利主义——尽管可以说功利主义观念源远流长,甚至有人说比正义观念起源还早——的学说为什么会兴起?这种学说最初的目标就是为了将一种新的原则,上升到社会的首要原则的地位,作为道德和法律的最终标准。当功利主义者这样做时,必然发现了持有传统正义观念的人们的抗拒,在后者的观念里,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才是社会的首要原则,而对抗这种抗拒,本身就是这种学说兴起的题中之意。

可是,正义论者在这种抗拒中需要明白一个道理:自然而然地认为正义原则是社会首要原则,和通过一番思考认为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是社会首要原则,这两者之间,在观念上,是有些微差别的,或者我更愿意说,是有很大差别的。我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我自己和读者有所提示。自从现代功利主义学说兴起,正义论者再也不能下意识地觉得正义等于社会的首要原则本身了,或者,更确切地说,如果不是前者的兴起,“首要原则”的压根就不会进入正义论者的议题之中,因为正义原则的内涵就是社会首要原则。

这是一场战争,随着现代功利主义学说的兴起,正义原则面临功利原则强有力的竞争,二者的共同目标是成为社会的首要原则。我更容易理解这样一个故事:新型的社会首要原则竞争者,必定内在地固有地对正义观念采取了某种处理。这有两种基本的情况:要么它认为功利原则应当服膺于正义原则,要么它认为正义原则应当服膺于功利原则。但是,我们当然知道,只有当一种功利主义学说,将功利原则置于正义原则之上,它才成其为功利主义学说。

这些讨论暂时足够了。我的问题就是,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功利主义不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也就等于不否认正义原则是社会的首要原则),那么它还成其为功利主义吗?

罗尔斯说,功利主义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那么他想功利主义怎样?就算功利主义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So what?说明别人如何不同于自己,又这样?现在的议题是,谁是社会的首要原则。我们是把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关于社会首要原则的整全学说来理解的。功利主义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正如公平正义理论否认功利原则的优先性。这两种理论现在共同竞争,都推荐自己的原则成为社会的首要原则。现在的根本问题就是,社会的首要原则不再等于正义原则,而是需要有什么深层原则决定,它是正义原则还是功利原则。

简单的结论就是,随着现代功利主义的兴起,功利原则和正义原则需要一种共同的深层原则。当然,实际的情况是,它们各自宣称自己是对方的深层原则。若在社会首要原则根本上还是正义原则的意义上,那么功利主义理论当然是一种正义理论,若在社会首要原则是比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更深层的原则的意义上,功利主义可以放心宣称,它不是一种正义理论。

“正义”归谁?

有了以上的讨论,我一开始的那个模糊的疑问——是否罗尔斯使“我们关于正义的常识信念”独占了对“正义”概念的使用——有了些许眉目。罗尔斯的对照使得我们看到,功利主义就是与我们的这种信念冲突,它就是否认正义的优先性。

什么是独占“正义”概念?正义不是一种物理实体,或者是天空中的无所不在,从而可以说我们用正义概念来指称那个东西。正义是一种特殊的观念,一种群体的心理事件(mental event)。我们如果有一种表面分散但实则经过阐明是系统的观念体系,被称作“正义”,比如在个体和群体之前的福利分配问题是正义的问题,正义问题是关于个人应当和对损害的矫正和恢复的问题(平等和权利的问题),正义与社会福利总量增加的问题,不是完全相同的一回事,那么我们就必须直接认定,这就是正义。如果一种社会理论,它否定平等和权利的问题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问题,那我们就可以说,它否认正义的优先性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前面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讨论是有道理的话,那么我们中的有些人,特别是那些实际不持有功利主义观念而实际持有公平正义观念的人,特别容易错误领会这个事实:他们把这个事实理解为,功利主义否定了更大的原则。这个错误领会源自他们自己的正义观念:他们自然而然地相信,正义原则就等于社会的首要原则。在这种无意识的帮助下,仿佛否定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就等于冒犯社会首要原则。在这些人的观念里,正义原则具有社会首要原则的属性或或者说本质。永远要记住,我们是持有特定观念的!无论是读者还是作者。

然而,功利主义者心中的正义原则没有这种天然属性,正义原则不自带社会首要原则的光芒。现代功利主义学说,它所以兴起,就在于使一些人将正义原则与社会首要原则之间的脐带切断了。这是一种观念的变化。功利主义者和正义论者不可能持有完全相同的正义观念。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广义相对论会为牛顿力学体系安排一个位置,认为它是正确的,因为反映了某种极端条件下——慢速——的真实情况,这好像是,前者在自己的内部为后者制作了一个镜像,但其实从前者整体来看,它根本不同于在后者内部所显现的样子。

于是,否认正义优先性的这个事实,在功利主义者那里,不过是否认正义原则是社会的首要原则。因此,对于功利主义理论和公平正义理论二者来说,它们现在的任务是要使各自的原则竞争社会的首要原则这一位置。否认正义的优先性没什么原罪,因为它不再等于否认社会首要原则的优先性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