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研究》笔记(II.26-32)

《逻辑研究》笔记(II.26-32)

26 节 普遍性意识的各种变异与感性直观个体意指和普遍意指

根据第六研究,个体意指与一个素朴行为有关,即与那个显现有关,在这项研究第三章第26节中被定义为展现的那些东西,是与一个设定性的或不设定的质性相联结的; 但在普遍意指的情况中,在素朴行为的基础上,或者说,在素朴展现的基础上,一个新的质性建造起来,连同它一起建造起来的是一个新的立义方式,在这 个新的立义方式中, 与普遍对象的关系得以构造出自身。

· 思想的立义和感性的立义之间的差异:

1. 逻辑表象:在逻辑学的意义上被表象的。也就是说,它是以统一思想的方式 被表象的,而且它只有以这种方式或以一种相应的“本真的”形式才能被意识到。(II.26)

2. 如果逻辑表象被进行,那么 它就会达到直观,可以企盼并获得对自身的澄清。

3. 思想的意向必须以其形式与内容所要求的方式与直观 相关联,并且必须在直观中得到充实,这样便产生出一种复合行为, 它获得清楚和明晰的优点,但它并不会取消思想,并不会用单纯的图像来取代思想。

· 代现与代表的区分:

代现 (Vergegenwärtigung) 与代表 (Repräsentation)

代表:符号对被标示之物的代表(die Stellvertretung des Zeichens für das Bezeichnete)。洛克:语词或普遍观念作为符号的普遍性是一种代表的普遍性。贝克莱:个别观念被用来代现或代替所有其他的这类个别挂念时,它便成了普遍观念。线这个词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原因是同一 个,即它无差异地标示着各种不同的个别的线。——普遍性是一种标示或代现关系。

29 节 对贝克莱代现论的批判

(1)个被观念可以用来代表其他同类的个别观念。“代表”/“代理”:需要接受意见本应由其他个别观念来完成,甚至任何一个同级的个别观念来完成的事情。——个别观念是它们自己的可能代表,而不是现实代表。贝克莱只是做了这样一种设想。

(2)代表:“普遍陈述的意义、几何学证明中形象的作用”。胡塞尔认为贝克莱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事物。

(a)符号(名称或个别观念)是在概念范围中的任何一个个别之物的代表,它在贝克莱看来甚至唤起了(suggests)对这些个别之物的表象; (b)符号具有含义, 具有意义,“所有A”或“无论哪一个A”.

所有“A”或任何一个随意的“A”是在完全另一种意义上被代现,即:在思想上被表象。在一个 统一的脉动(Pulse)中,在一个同质的和特有的行为中,“所有A”的意识被进行; 这个行为不具有任何与所有个别的“A”有关的成分,而且它不可能通过对个别行为或个别唤起的组合与交织而被制作出来或被替代。通过它的“内容”、它的可从观念上把握的意义,这个行为关系到这个范围中的任何一个成分,但并非以实在的方式,而是以观念的、即逻辑的方式。我们对所有“A”所做的陈述,即在一个具有“所有 A都是B”这种形式的统一定律中所做的陈述,对于每一个确定存在的A0都自明地和先天地有效.

一个关于“所有A”的意识行为,并不包含任何关于个别“A”的成分。这个行为关系到范围中的任何一个成分,但不是以“实在的方式,而是以观念的、逻辑的方式”。

30 节 续论:贝克莱几何学证明中得出的论据

证明时划在纸面上的直线AB,

这只是说,这个“AB”在直观象征化中将一个样本表象出来,然后,它被用来作为对“一条直线一般”这个思想的最可能直观性设想的支点, 这种思想构成逻辑联系的真实的和连续贯穿的组成部分。

普遍含义与逻辑形式的融合,仍然保留着一个核心内涵,而且由于不同的句法作用而发生变异。这样,思维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否则思维根本无需出现,因此就会导致不存在思维的结论。

31节 谬误的根源

贝克莱和洛克从伸手可及的地方出发,而没有从行为特征出发。思维行为是一种全新的行为特征,这些行为特征就是对这些含义或那些含义内涵/内容(Bedeutungsgehalt)的意指。

人们一方面必须确定在象征-空泛的含义与直观充实的含义之间所存在的那个在认识论上的基础性区别, 另一方面必须研究含义的本质种类和联结形式。

第五章:休谟抽象理论的现象学研究

32 节 休谟对贝克莱的依赖性

休谟希望,普遍观念有力量使相伴的个别观念成为其他同一等级的个别观念的代表。贝克莱认为,普遍名称可以不通过个别观念、个别观念也可以不通过普遍名称发挥代现作用,二者没有对对方的优先性。关键的问题是,普遍性是通过代现实现的(die Allgemeinheit liegt in der Repräsentation)。这里的普遍性要进行限定,也就是含义的普遍性。

之所以批判休谟,是因为他将代现理解为显现的个别性对其他个别性的代表,这些其他个别性是指那些如贝克莱所说通过前者而从心理上“被唤起”的,或如休谟所说被唤入到回忆之中的其他个别性。而且,休谟的错误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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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节 a)对一个特征因素的关注并不取消它(?)的个体性——对普遍化尝试的反驳 “抽象的注意力所突出的那个内容是具体直观对象的构造性因素,一个实项地寓居于这个具体直观对象之中的标记。” 如果把抽象等同于注意或者混淆了二者,那么,就无法区分开普遍之物的意指和个体之物的意指。差别只在于精神的目光确定了整个个体的对象还是某个属性。但属性应当是一个构成性要素的前提下,它是否必须是一个个体的个别之物?(胡塞尔认为这种设想是没有必要的。 这两个现象并非相互连生, 好像它们共同具有“同一个”作为个体-同一之物的绿一样; 毋宁说这一个事物的绿实在地区别于另一个事物的绿, 正如它们所寓居于其中的整体也相互区别一样。否则, 如何会存在那种统一的质性的构建(Konfigurationen)。 什么叫“同一的属性”、“作为杂多中同一的种类”?“那些对于个别情况来说具有意义和真理的陈述,对于种类来说则是错误的并且简直就是背谬的。” 胡塞尔区分了对种类有意义的陈述和对个体有意义的陈述。对整个客体的注意不同于对它的部分和特征的注意,它们可能是不同的行为。我们所意指和指称的不是个别之物,而是观念。胡塞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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