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力批判》札记(1):先验原则和形而上学原则

《判断力批判》札记(1):先验原则和形而上学原则

2023-03-21 春分

KU正式出版导言的第5节开头,康德引入了他之前没有明确做出的一个区分:先验原则和形而上学原则。康德对它们的界定略显晦涩。其中,先验原则是“借以表现事物唯有在其下才能成为我们知识的一般客体的那种普遍先天条件的原则”。而形而上学原则表现的是“其概念必须被经验性地给予的客体唯有在其下才能被先天地进一步规定的条件”。

1、我们可以先做一下简化:先验原则包含着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之下,物体才能成为我们知识的一般客体。形而上学原则也包含着一些条件,根据这些条件,这些客体(其概念必须经验性的给予)能先天地得到进一步的规定。

2、紧接着,康德看起来给出了这两个原则的例子,分别是:p1 “物体的变化必定有一个原因”;p2 “物体的变化有一个外部的原因”。

3、为了说明两类原则的区分,康德区分了两类谓词:本体论的谓词和()谓词。对此,康德所举的例子分别是实体和运动。

若想进一步澄清它们的区分,关键在于如何理解1中的“进一步”和p2中的“外部的”。前一点涉及两类原则之间的关系,后一点涉及对形而上学原则之层次的定位。我认为,“进一步”是说,形而上学原则是在先验原则基础上的所作的规定;而且,形而上学原则的应用情况无法形成对先验原则的威胁。

事实上,在1786年出版的《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的第三章中,康德认为,力学的第二定律,亦即“物质的一切变化都有一个外部原因”(IV 543 及以下)是一条形而上学原则,并对这一命题做出了解释。

康德认为,“事物的变化必定有一个外部的原因”,并不是(直接)在说先验原则运用于**经验**的情况,而是“一切物质作为物质都是无生命的”(IV 544)。在物理学中被称为“惯性规律”。康德认为,惯性和无生命性是同一个概念,“它并不意味着维持自己状态的一种积极努力”(IV 544)。

问题在于,如何理解KU导论中对“本体论谓词”和()谓词的区分。康德认为,“本体论谓词”即是“纯粹知性概念”,也就是范畴。但是“运动”是什么样的谓词呢。或许,这么问就不大合适。与弗雷格对词的含义的说明是一种“整体论”的说明一样,康德关注的是这条形而上学原则本身的证明。

证明:

1)“物质作为纯然外感官的对象,没有别的规定,只有空间中的外部关系的规定,因而不承受任何变化,除非是通过运动。”

2)“就变化是一个运动与另一个运动的交替,以及运动与静止以及反过来静止与运动的交替而言,必须找出它的原因。(根据形而上学原则)”

3)“这种原因不能是内部的,因为物质没有绝对内部的规定和规定根据。”

4)“所以,物质的一切变化都基于外部的原因。”(IV 543)

这里涉及到在先验原则的层面和形而上学原则层面对于“变化”的理解。在KrV中,康德认为,变化只是属性的变化,而其前提是作为持存之物的实体。否则,变化就是无法言说的。简言之,属性变化是以实体不变为前提的。但是在“初始根据”中,康德认为,物质(实体)的变化只能通过外部的原因才产生。在这里,实体的变化不能等同于变化着的实体。

因此,对康德而言,形而上学原则的例子(第二力学原理)讲了两方面的内容:1)物质本身的惯性;2)其运动状态的改变只能从物质外部寻求原因。

Read more

《逻辑研究》笔记(II.26-32)

《逻辑研究》笔记(II.26-32)

26 节 普遍性意识的各种变异与感性直观个体意指和普遍意指 根据第六研究,个体意指与一个素朴行为有关,即与那个显现有关,在这项研究第三章第26节中被定义为展现的那些东西,是与一个设定性的或不设定的质性相联结的; 但在普遍意指的情况中,在素朴行为的基础上,或者说,在素朴展现的基础上,一个新的质性建造起来,连同它一起建造起来的是一个新的立义方式,在这 个新的立义方式中, 与普遍对象的关系得以构造出自身。 · 思想的立义和感性的立义之间的差异: 1. 逻辑表象:在逻辑学的意义上被表象的。也就是说,它是以统一思想的方式 被表象的,而且它只有以这种方式或以一种相应的“本真的”形式才能被意识到。(II.26) 2. 如果逻辑表象被进行,那么 它就会达到直观,可以企盼并获得对自身的澄清。 3. 思想的意向必须以其形式与内容所要求的方式与直观 相关联,并且必须在直观中得到充实,这样便产生出一种复合行为, 它获得清楚和明晰的优点,但它并不会取消思想,并不会用单纯的图像来取代思想。 · 代现与代表的区分: 代现 (Vergegenwärtigung) 与代表 (Repräsentation)

《逻辑研究》笔记(II.19-22)

《逻辑研究》笔记(II.19-22)

19 节 a)对一个特征因素的关注并不取消它(?)的个体性——对普遍化尝试的反驳 “抽象的注意力所突出的那个内容是具体直观对象的构造性因素,一个实项地寓居于这个具体直观对象之中的标记。” 如果把抽象等同于注意或者混淆了二者,那么,就无法区分开普遍之物的意指和个体之物的意指。差别只在于精神的目光确定了整个个体的对象还是某个属性。但属性应当是一个构成性要素的前提下,它是否必须是一个个体的个别之物?(胡塞尔认为这种设想是没有必要的。 这两个现象并非相互连生, 好像它们共同具有“同一个”作为个体-同一之物的绿一样; 毋宁说这一个事物的绿实在地区别于另一个事物的绿, 正如它们所寓居于其中的整体也相互区别一样。否则, 如何会存在那种统一的质性的构建(Konfigurationen)。 什么叫“同一的属性”、“作为杂多中同一的种类”?“那些对于个别情况来说具有意义和真理的陈述,对于种类来说则是错误的并且简直就是背谬的。” 胡塞尔区分了对种类有意义的陈述和对个体有意义的陈述。对整个客体的注意不同于对它的部分和特征的注意,它们可能是不同的行为。我们所意指和指称的不是个别之物,而是观念。胡塞尔特

《逻辑研究》笔记(II.13-15)

《逻辑研究》笔记(II.13-15)

第二研究 种类的观念统一与现代抽象理论 第3章 抽象与注意力 第 13 节 唯名论理论将抽象理解为注意力的功用 在 13 节,胡塞尔指出,穆勒的抽象理论认为,抽象是注意力的一个作用(Leistung)。它的功能在于获得对象,甚至是普遍对象。注意力的“集中”与“丢失”是它的显著特征。注意力可以借助标记凸显对象的某个部分,同时忽略了其他部分。穆勒在反驳汉密尔顿时突出了两点:第一,普遍名称和直观对象之间的联想性联结。这种联结被胡塞尔归给了象征性意指。第二,名称通过对象的特征,对注意力习惯性集中的再造性唤起,对这些联结造成的影响。联想的进程是借助标记进行的。这些标记之间的关联借助于注意力的发生与重新唤起而得以生成和再造(标记自身具有类似于“形式指引”的功能。) 对胡塞尔来说,穆勒认为总体概念不存在,有的只是客体的复合观念。注意力与抽象能够实现部分从整体中的剥离,并借助联想实现进一步的推理。 “严格地说,我们不具有总体概念;我们只具有具体 客体的复合观念:但我们有能力仅仅只注意这个具体观念的某些部分,并且在这种唯一的关注中,我们可以使这些部分来完全地确定我们通过联想而

我用什么留住你们——祭爷爷们

我用什么留住你们——祭爷爷们

昨夜京城狂风雨骤, 仿佛西北漫天的黄沙袭裹而来。 我知道, 你躺在灵堂里, 淅沥沥的雨浇不透, 你被反复折磨的病痛。 那年, 你的父亲死了。 初秋的雾气, 弥漫尽阵阵山峦, 泥水爬满了我的鞋, 雾水打湿了手中的竹竿。 后来, 我的爷爷死了, 深秋的高原, 开满了家乡独有的黄菊花, 没能抬棺送葬, 也没哭。 我知道, 先祖们的血液流淌在我身上, 大地的根系包裹着我, 不增不减。 那块生我养我, 葬我先祖的土地, 永远是我的生地。 二零二五年闰六月二十八日 大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