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研究》笔记(II.13-15)

第二研究 种类的观念统一与现代抽象理论
第3章 抽象与注意力
第 13 节 唯名论理论将抽象理解为注意力的功用
在 13 节,胡塞尔指出,穆勒的抽象理论认为,抽象是注意力的一个作用(Leistung)。它的功能在于获得对象,甚至是普遍对象。注意力的“集中”与“丢失”是它的显著特征。注意力可以借助标记凸显对象的某个部分,同时忽略了其他部分。穆勒在反驳汉密尔顿时突出了两点:第一,普遍名称和直观对象之间的联想性联结。这种联结被胡塞尔归给了象征性意指。第二,名称通过对象的特征,对注意力习惯性集中的再造性唤起,对这些联结造成的影响。联想的进程是借助标记进行的。这些标记之间的关联借助于注意力的发生与重新唤起而得以生成和再造(标记自身具有类似于“形式指引”的功能。)
对胡塞尔来说,穆勒认为总体概念不存在,有的只是客体的复合观念。注意力与抽象能够实现部分从整体中的剥离,并借助联想实现进一步的推理。
“严格地说,我们不具有总体概念;我们只具有具体 客体的复合观念:但我们有能力仅仅只注意这个具体观念的某些部分,并且在这种唯一的关注中,我们可以使这些部分来完全地确定我们通过联想而被唤起的思维过程;并且我们能够继续进行一系列仅与这些部分有关的沉思或推理,正如我们能够撇开其余部分而构想出它们一样。
在回忆中,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某个属性上。如果我们想从客体的某个方面考虑客体,我们必须赋予这个“属性的复合“以一个种类名称,或赋予具有这个属性的“客体种属“一个“种类名称“。汉密尔顿认为,“联想的联结”赋予属性(而非“实体”)和名称以统一。这样,我们才能够获得一个“概念”。对胡塞尔而言,概念的获得方式并非如此。胡塞尔认为,A concept, or universal idea, is an essence as experienced.
属性——客体的观念——精神。汉密尔顿全部的“精神现象”学说在于:
我们具有一个具体的再现(representation),我们具有某些通过标记而得以区分的组成因素,这些标记将这些因素标明给特别的关注;而这种关注在极度剧烈的情况下会将所有关于其他事物的意识都排除出去。
We have a concrete representation, certain of the component elements of which are distinguished by a mark. designating them for special attention ; and this attention, in cases of exceptional inlensily. exc/udes all consciousness of the olhers.
第 14 节 指责,这些指责同时也涉及任何一种形式的唯名论。 a)一种对目标点的描述性确定的缺陷
在14 节中,胡塞尔回应汉密尔顿的学说,并将之扩展到对唯名论的回应。汉密尔顿没有区分das deskriptiv Gegebene und das zu Klärende,也没有澄清它们之间的联系。胡塞尔认为,被给予的是“名称领域“中的某些区别;其中包括那些指称个体之物的名称和指称种类之物的名称。被澄清的是“意指领域中的某些区别“,如个体意指和种类意指、盲目的 (即纯粹象征的)意指和直观的(本真的)意指之间的区别。
一般的认识程序是,通过名称的含义确定谈论的对象。由于穆勒和汉密尔顿将个体名称和种类名称之间的区别,以此降名称的含义奠基在图像基础上。然而,这在判断中会显示出它的弊端。判断行为做出的具有普遍性的判断并不是针对图像的,而是针对观念统一或种类的。因此,图像或普遍图像并不能构成含义的基础。因为判断中主词的含义奠基在不同种类的意指行为的基础上。
个体对象
观念对象
那么,我们针对什么做判断?或者,我们能够针对什么做判断?“4是7的相对质数”。胡塞尔认为,我们是在对“4”(作为主词)这个观念对象进行判断。
明见性:既存在着“普遍表象”, 即关于种类之物的表象,也存在着关于个体之物的表象。——这里的明见性是在范畴性区分的意义上说的,也就是现象学上存在这一区分的明见性。
个体意指和种类意指:意指行动的所指。重要的是确定普遍之物是否存在以及它的存在方式,而不是讨论图像的位置。14 节的目标点或确定之点是什么?
第 15 节 现代唯名论的起源是对洛克关于普遍观念之学说的过度反应。这种唯名论的本质特征与通过注意力进行抽象的学说
在15节中,胡塞尔首先分析了现代唯名论的本质,它不再是反对实在论,而是反对概念论。
(1)唯名论反对这些所谓的概念。这些概念包括总体概念和普遍概念,他们尤其反对普遍概念。
人们不仅反对洛克的荒谬的总体观念 (generelle Begriffe),而且也反对在完整和真正词义上的普遍概念 (Allgemein-begriffe),即在这样一种意义上的普遍概念:它可以通过(1)对思维的客观含义内涵的分析而得到明见的指明,并且是(2)作为一种对于思维统一的观念来说构造性的概念而得到指明。
(2)唯名论否认普遍表象:
关于与个体表象相对的普遍表象的各种不同话语实际上都是无意义的。并不存在一种在特有的、为普遍名称和含义提供明见性 的普遍意识之意义上的抽象;实际上只存在着个体直观和一种有意和 无意的过程游戏,这些过程并不将我们引导出个体之物的领域之外,并不构造出本质上新的对象性,即不会使本质上新的对象性被意识到 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成为自身被给予性。
(3)心理体验和思维体验(Denkerlebnis)不同于逻辑体验。唯名论反对后一种体验。
(4)唯名论对普遍性的说明不恰当:它存在于“同 一个符号”与“同一个”对象之物的联结之中,它是一种联结的普遍性,而不是“属于逻辑体验本身的意向内容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