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研究》笔记(II.19-22)

19 节
a)对一个特征因素的关注并不取消它(?)的个体性——对普遍化尝试的反驳
“抽象的注意力所突出的那个内容是具体直观对象的构造性因素,一个实项地寓居于这个具体直观对象之中的标记。”
如果把抽象等同于注意或者混淆了二者,那么,就无法区分开普遍之物的意指和个体之物的意指。差别只在于精神的目光确定了整个个体的对象还是某个属性。但属性应当是一个构成性要素的前提下,它是否必须是一个个体的个别之物?(胡塞尔认为这种设想是没有必要的。
这两个现象并非相互连生, 好像它们共同具有“同一个”作为个体-同一之物的绿一样; 毋宁说这一个事物的绿实在地区别于另一个事物的绿, 正如它们所寓居于其中的整体也相互区别一样。否则, 如何会存在那种统一的质性的构建(Konfigurationen)。
什么叫“同一的属性”、“作为杂多中同一的种类”?“那些对于个别情况来说具有意义和真理的陈述,对于种类来说则是错误的并且简直就是背谬的。” 胡塞尔区分了对种类有意义的陈述和对个体有意义的陈述。对整个客体的注意不同于对它的部分和特征的注意,它们可能是不同的行为。我们所意指和指称的不是个别之物,而是观念。胡塞尔特地把主语称为观念的一(dieses ideale Eins)。他们无法澄清普遍性意识。
20 节 b)对来自几何学思维的论据的反驳
胡塞尔认为,贝克莱“把抽象的基础与被抽象之物混为 一谈;将具体的个别情况、即普遍性意识从其中吸取其直观充盈的个别情况与思维意向的对象混为一谈”。那么,几何学的思维是怎样的? (1)贝克莱把几何学论证仅仅与手前的图形关联起来,普遍思维中的客体只是思维意向的客体,而不是我们思维意向的单纯依据。但事实是,没有任何一个描画的东西能符合这些图形,毋宁说,几何学家意指的是直线一般(eine Gerade überhaupt);(2)逻辑意义上的抽象不同于对部分内容的单纯突出,而是“在直观基础上直接把握种类统一的特殊意识”。
21 节 对被直观对象的一个不独立因素的关注与对相应的种类属性的关注之间的差别
胡塞尔的主张如下:
对一个属性因素的集中注意 (Aufmerken) 应当构成对普遍含义的直观充实,即对从属的属性之名称所带有的那个普遍含义的直观充实(“本真的”意指)。对这个种类的直观意指与对集中注意的进行, 这两者应当是一回事。
问题:注意个体显现的形态和可以直观地把握在无数实在形态中的相应观念,二者的区别何在?
紧接着,胡塞尔分析了个体化设定得到关注的三种情况。所谓个体化之物与特定时间、空间有关。
第一,个体化之物会得到特别关注(speziell beachtet)。胡塞尔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个体观察中,那些被我们共同关注到的个体化因素是否也必然被我们所意指。” 胡塞尔的答案是否。
第二,个体化的设定会受到附带的关注(nebenbei),就像眼睛的余光一样。个体对象被意识到,但没有被意指。这意味着,在陈述与个别对象相符合的普遍性时,我们无法忽视个别对象,但我们并不对其进行意指。
“只要普遍性意识以直观的方式、作为真实的和真正的抽象在进行着, 奠基性直观的个体对象就肯定会一同被意识到, 尽管它根本还没有被意指。”
【胡塞尔在这里应该岔入了个体对象和它的属性之间的关系。更有意思的是,被意识不一定等同于被意指。】
第三,个体化的设定会受到一同关注(mitbeachtet)。这种做法已经超出了注意和抽象,注意本身就在于聚焦,而不是去讨论各种不同的意识形式。
22 节 在对注意力的现象学分析中的基本缺陷
注意力理论应该回答如下问题:
它必须确证,是什么东西赋予注意力一词以统一的意义,然后再看,它的运用范围有多广,以及哪些对象可以在正常的意义上被看作是受到关注的对象。 而且它首先也必须探问,注意活动与那些使名称和其他表达具有意义 的意指活动(Bedeuten oder Meinen)处在何种关系之中。
也就是回答,(1)注意一词的统一含义如何获得,哪些对象可以称为被关注的对象;(2)注意活动和意指活动的关系如何。
反驳:意识和意识的内容。
名称——意指——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