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和对象

对于这个n元表达式配置,是什么使得它言说被指称项以那个具体的n元方式相关系呢?

上一篇文章我们提到,在维特根斯坦有关陈述事实描画世界事实的那个洞见中有个伟大的成就:n 元表达式的配置表示 n 元事态。对于表达式和事态都属于事实(其内部有复杂对象)这点我想不用再强调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于这个 n 元表达式配置,是什么使得它言说被指称项以那个具体的 n 元方式相关系呢?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配置和非语言配置的联系是约定的。在这里,塞拉斯和维特根斯坦有两个分歧:(1)塞拉斯否认两方面之间是原子事实的关系,而认为是原子对象的关系,这在前文有所讨论;(2)塞拉斯认为它不是约定(convention),而是投射(projection)。这两个分歧进一步扩大了塞拉斯与维特根斯坦的在如下方面的分歧,首先表现在对殊型-殊相配置模式的理解,其次表现在语言整体与世界整体的关系的理解。第一方面其实是我们一直在讨论的休谟自然主义,在那里我们一直关心的是在类律陈述中的殊型和殊相的关系,基本上弄清楚了“是”与“应当是”的关系。当然,如果问“是”与“应当”的关系,那每个具体的“应当”就在一个“是”及其奋力跳跃到的一个“应当是”之间,其身份如同我们在前文所讨论的“真”,而且也已经看到,一旦实际跳跃,则“应当是”与“是”没有差别,殊型和殊相合为一体。第二方面则涉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观念与塞拉斯的“世界故事”之间的对照,这会进一步把我们引向有关“是”与“应当”以及“真”的思考。这篇文章主要讨论第一个方面。

依照维特根斯坦关于约定的立场,一张地图与一个用基本陈述(即有对象-语词结构的陈述)做出的言语描述之间的差别,就是在以下两个约定之间的差别:一个约定是,用 n 元指称表达式配置(configuration)来表示 n 元的大小和位置;另一个约定是,用 n 元指称表达式配置来表示这些 n 元关系而不要求它们是 n 元空间配置。塞拉斯评论说:

当维特根斯坦将作为既是空间图画亦是逻辑图画的地图与是逻辑图画但不是空间图画的陈述对比时,他似乎在承诺这个看法,即他考虑的描画的唯一根本特征是,n 元原子事实用 n 元名称配置来描画。(《自然主义和存在论》第 90 段)

塞拉斯希望扩大陈述和测图学事实之间的类比而不是向上述那样收缩。我们以前提过,在陈述事实和世界世界之间,维特根斯坦不想引入事实或对象之外的任何东西来说明它们为何是相关系的,而坚持说这只是约定。至于约定是什么,这与所谓生活形式有关,现在先不讨论。塞拉斯也不想引入别的什么东西,但要求扩大类比。那他是怎么做的?办法就是继续调用对象资源。

塞拉斯指出,这里关键的一点是认识到,我们日常所谓的地图仅以一个寄生的方式是逻辑图画。以下是段精彩的论述:

维特根斯坦自己强调,一幅逻辑图画只有靠其在真值运算的空间中存在才是这样。比如,某一点(表示芝加哥)在其他两点(分别表示洛杉矶与纽约)之间,这个事实可以言说芝加哥在洛杉矶与纽约之间,只是因为它靠某些一般的和具体的约定与陈述“芝加哥在洛杉矶与纽约之间”相关系,因为,我们仅就后者这样的陈述实际进行否定、析取、合取和量化这样的逻辑运算。一点在两点之间,这个绘图学相关的事实对应被视为三元名称配置的陈述,不过,我们仅就后一配置执行逻辑运算,这和以下事实,即它是一个配置,一样对于它作为一个陈述是本质性的。而且,即使我们确实直接就绘图学配置来执行真值运算,一种代表空间关系的地图语言也只能作为一个更广包括话语空间的一小部分存在,问题再次出现:除了用口号“一个 n 元名称配置描画一个 n 元对象配置”总结的特征之外,在所有基本陈述的作用于地图配置的作用之间还有共同之处吗?(91 段)

塞拉斯想说,我们找不到任何日常意义上的地图真的以原子事实的方式描画世界中的原子事实。日常意义上的地图靠一系列的背景陈述才能被读取和使用。这就是说,地图必须能够转换成可以执行真值运算的陈述。即便坚持不需要背景陈述,那么任何特定地图要能够被读取,也得是在一个更大的地图空间之内才有可能。塞拉斯在这里给人的印象是,维特根斯坦关于原子事实的设想不够彻底,不过他只希望在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上放弃原子事实而把目光聚焦在原子对象上。

他对前面引文最后的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并接着说:

如果回答的关键在于用图式 [自然-语言对象]O1’、O2’……On’靠关于 O1’、O2’……On’如此这般的事实构成一幅关于[对象] O1、O2……On的图画 来替代逻辑哲学论式的图式 语言事实描画非语言事实 , 那么,我将要简述的说明仍以一个经过修订的方式维护这个维特根斯坦式主题,即正是名称的配置描画对象的配置。(92 段)

正是从这里,塞拉斯大踏步执行自己关于语词与对象接触问题的唯名论的自然主义方案。他把自己的方案定位为对维特根斯坦方案的某种修订。也就是从这个开始,他开始讨论起休谟的印象,并且展示了如何以复杂的规则作出对世界的投射。对休谟的印象讨论集中在类律陈述中,比如“每当闪电,稍后雷声”。我曾花大量篇幅讨论过这些问题[1]。在这些文章中,我期待印象扮演接触殊相的殊型的角色,而且可以看到,殊型往前迈进一步就是殊相,但一旦迈步就有两个一体两面的结果:实际获得的只有殊型,殊相只是被假定的,真正的殊相一直在后退,而被假定的殊相实际就是殊型;由殊型向殊相奋力一跃之后,“是”与“应当是”合二为一。相比一般的殊型-殊相接触情形不同的是,能够在类律陈述中更清楚地探究规则和规则执行的本性。在前面几篇文章中我一直压抑住这一冲动,期待在其他重要问题交待清楚之后做最后的总结,不过,这个总结应该很快了。

在《休谟和自然主义》中,我说明了,在休谟的世界中,自然推论补充、强化或修改印象推论的,从而形成一个刻画世界的“生动观念系统”。这个推论系统最大的缺陷在于,自然推论序列和印象推论序列内的事件(对象)必须是相继的,这使得印象推论只能被动地接受自然推论的补充、强化或修改,而不能很方便地作出相反方向的补充、强化或修改。

可以说,休谟的世界中缺乏一般哲学家所说的实践和实践推理的事情。仔细回想《人性论》中的“道德学”和《道德原则探究》,可以发现,由被动的印象推论反推自然推论的冲动一直都在,但并未最终爆发出来。简单地说,休谟式的实践推理的基本形式是这样的:(1)如果过去总有 b 印象伴随于 a 印象之后,那么现在当 a 印象出现,随后伴随 b 印象,人们就会感到愉悦。实际情况中,当 a 印象出现时(此时殊相 a 是现实的),可能唤起 b 观念(此时殊相 b 只是被期待的),正是这个观念有使人行动的冲动。(2)如果一种可确定的可重复项在过去一直出现,则人们就有从这一外延事实获得对某种内涵属性的期待:类似的重复项将继续出现,好像它们例示内涵属性的具体实例。正是在这个地方,“是”向“应当是”奋力跳跃。每当这一期待不被落空时,人们都感到愉悦。休谟对以下情况没有多大信心:(1)为了得到 b 印象,制造 a 印象;(2)为了得到某种内涵属性,继续制造可重复项。

休谟在实践哲学上的困境在于他的核心术语印象的本性摇摆于意象和思想动作两种意义上,正是由于这一摇摆,他的世界中只有“是”(bes)与“应当是”(ought-to-bes)而缺乏“应当做”(ought-to-dos)的位置。这使得他的道德哲学缺乏坚定和清晰的行动观念。

现在,塞拉斯对休谟的推论理论的批评就在于,它缺乏关于“应当做”的实践推论。我们看到,休谟只对于得到自然推论补充和强化的印象推论有信心,因为这里展现了最确定的齐一性(uniformity):

闪电

闪电印象

雷声

雷声印象

……

回顾起来,会发现一直以来有两组靠相像而关联的序列并行出现。把这里发生的事情转换成言语行为的话,就会是这样的:

(I)每当环境中出现殊相 △,发出殊型 ○。此时,我们获得了情境-陈述的齐一性。

(II)△-○ 的配置进入到语言网络之内,必须遵循这种语言的句法规则和经验规则。对于句法规则,涉及到陈述的配置方式(英语和汉语为了表达相同的情景,其具体的配置显然不同)。对于经验规则,就如同在环境中区分两块石头一样,你不能在英语的某段上下文中说命题“a is red”和命题“a is green”同时成立,这不只因“red”的书写样式本就不同于“green”,更因为“red”和“green”在英语中发挥的功能并不同一。由此,我们获得了陈述-陈述的齐一性。

(III)当先说“我将举起手”,并举起手时,我们就从陈述-陈述的齐一性转场到情境-陈述的齐一性,但这次的殊相 △ 是我们有意使之现实化的。由此,我们获得了陈述-情境齐一性,与情境-齐一性有不同的身份:前者是“应当做”,后者是“应当是”。正是这里,休谟犹豫不决,缺乏信心。

为什么休谟会犹豫不决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请看

△     ○

把第一组齐一性看作是手-“手”,说的是在一个环境中出现手,则发出“手”的声音。如果从这组齐一性跳跃到第二组齐一性,表面上还是手-“手”的齐一性,即这里的环境中又实际出现了手,并发出“手”的声音,但实际上,这里的手只是与第一组齐一性的环境中的手相似。记住,你只能说它们相似,更没法说它们同一,也不能断定它们是例示手-类的实例(这个问题相当棘手)。但毫无疑问的是,在两组齐一性的两个环境中,“手”无疑是最相似甚至同一的,作为名称,它们无疑例示了自己所属的语词的功能。

休谟的犹豫也是谨慎。在《人性论》论述抽象观念的一节,休谟夸赞贝克莱对“当心灵想到这些观念时,这些观念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问题的回答,称它为“近年来学术界中最伟大、最有价值的发现之一”,这个见解是:

一切一般观念都只是一些附在特定名词上(certain term)的特殊观念,这个名词给予那些特殊观念以一种比较广泛的意义(extensive signification),使它们在需要时唤起那些和它们相似的其他各个观念来。(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第 26 页)

他的意见很明确,用我们的话说,只可以断定语言殊型的同一性而不能断定语言殊型所对应的殊相的同一性,也真是由此才有所谓例示抽象对象的具体对象与抽象对象的关系。同一的语言殊型的竹签串联了表面相似的殊相的烤羊肉块。

休谟谨慎的理由是,在手-“手”的例子中,误解重复出现的殊相-殊型序列中的项目各自的本性及它们的齐一性关系的问题还不算严重(至少是在相对稳定的日常认知状态中),但在更广泛的科学研究、重要社会实践和哲学论证中隐藏着巨大的危险。这个危险就是,认为每次出现的殊相 △ 都是例示某种内涵项目(属性或抽象对象)如 △-性的的实例,并进而将每个这样的实例与相应伴随的殊型 ○ 的齐一性认为是这样的事情:确实由于每当一个 △,才以一个 ○ 对应于它;每个 ○ 的出现都依赖于每个△ 的项目的实际出现。这会形成一个规则,并且这规则每执行一次都是这样的事情:△ 的事实出现,于是以一个 ○ 对应于它。

我曾说过,事情可能恰恰相反,事情不是,每当是 △ 的事实出现,于是以一个 ○ 对应于它;而是,每当向过往的诸 △ 所在的序列的最后一个 △ 后的占位(place holder)上确立一个 △,就是向那个占位投射一个 △。不过,一旦投射实际完成,则不妨说事情是这样的:每当△ 的事实出现,才以一个 ○ 对应。正如每当一个出轨的男人出现,才以一个“渣男”的标签对应。但千万不要忘了这重复的 △ 序列中的各个项目的本性,它兼具“是”和“应当是”,因为正是由于将 ○实际投射到了什么上面,什么才现实化为完满的 △。正如实际给某个男人贴上了“渣男”的标签,才实际有渣男。

这样打消休谟的顾虑了吗?这样也许只是详细重述了休谟的这个顾虑,并没有解决它。不过对于有些问题,只要被揭示出来加以防备,问题若不是说得到解决也可以说得到缓解。现在对休谟所做的评论也是这个效果。

有了对休谟的这段评论,让我们回顾塞拉斯对支持原则或执行规则的重要评论,这个评论堪称《自然主义和存在论》中最重要的评论[2]

在下述论证中,我将大量利用一条原则,我仅表述和运用它,不为它做其他要求的辩护,而是依赖于它的直观的优点。……(94 段) 这条原则如下:尽管说什么在某一种环境中应当被做( ought to do)(或不应当被做)不是说每当这个环境出现它被做( is done)(或是不被做),但是这个陈述,即一个人或一组人认为什么是在某一环境中应当(或不应当)被做的,衍推(entail)(其他条件均同时)每当这个环境出现他们实际(或抑制做)相关的行动。我将把短语“其他条件均同”(ceteris paribus)置于一旁不去分析,而且我将把这条原则简述如下:对原则的支持(espouse)反映在执行的齐一性中。我将不试着分析这一原则是怎么一回事,我也将不试着阐明规范词项的意指。我不是在断言,遵循一条原则(即根据原则行动)等同于展示一个符合这条原则的执行齐一性。我认为,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彻底错了,我只是在说,对一条原则或标准的支持(不管它涉及其他什么)都具有一个执行齐一性。而且,要强调,这个齐一性(尽管不是它体现的原则)可以用实事语言来描述。(95 段)

容我解释下这段话(如果不是画蛇添足的话)。每当出现 △ 都出现 ○,这会有一个规则,执行这个规则多了就会有两个对应序列

△△△△△△△△△△△…

○○○○○○○○○○○…

从中随便挑出一组

那么,问题是,事情的一开始是不是

△ _(占位)

然后空位被补充为 ○?从 △ 到 ○,执行了一次规则。不过,如果把这件事说成是,由于 △ 实际出现,则遵循规则(注意,这里有一个动作-对象的结构),○ 应当出现,并且执行该规则后展现的齐一性确实是 ○ 实际也出现,就会在关于遵循规则的本性的立场上倒向维特根斯坦,因为维特根斯坦承诺,掏空了对象的事实存在,正是因为事实的存在,才保证了助诸对象以如此那般的方式出现。这会使人怀疑我们在承诺规则的实存。

然而,事情不是,由于实存规则,则一个执行它的动作会保证在每一个 △ 后都实际有一个 ○;而是,由于实际上每一个 △ 后都实际有一个 ○,才说在 △ 和 ○ 都相继实际出现的情形中,有某个规则存在。

说到这里,我怀疑塞拉斯的真实想法可能恰恰相反,因为他似乎更加承认规则实体这类东西,当洛克斯批评他承诺规则、功能等奇怪实体时,他回答说自己是以洛克斯在其批评文章的 243 页所说的方式处理这些实体的,这个问题我需要再去探究。我且这样解读塞拉斯,并看看这一解读是如何与刚才对休谟的评论协调起来的。

现在请想想被补到空位上的 ○ 的身份。它○,或应当是○?依照我们的解读,如果它不实际是 ○,就没有规则被执行,所以它一定是 ○。但它真的是殊相意义上的是 ○ 吗?不是。的确,○ 在 △ 实际出现时也实际出现,在这一层次,我们说 △ 和 ○ 是规则支配的,这是休谟有信心的情形;但就执行规则而言,○ 是 △ 实际出现时的投射,执行规则是一个行动,这是休谟没有信心的情形。在后一个层次,○ 只是被实际投射的结果,一旦实际投射,○ 当然,而非应当是

在前件、后件和规则之间的关系就处于这样微妙的关系中。我们曾以为它们不够确定,确定的是“是与不是”和“应当是或不应当是”;现在发现,至少在某些层次上,“是”与“应当是”反倒要由前件、后件和规则之间的关系来说明。

现在我想可以略过塞拉斯对休谟印象的讨论(我们已经讨论的够充分的了),直接来到他对休谟推论理论的缺陷的解决了。我想把塞拉斯展示的投射过程放到下一篇讨论。在下下篇,我会延续对休谟推论理论的评论,确切地说,这一次是关于实践推理理论的评论。

2020/3/16

南坪


[1] 《休谟和自然主义》《是与应当是》

[2] The principle is as follows: Although to say of something that it ought to be done (or ought not to be done) in a certain kind of circumstance is not to say that whenever the circumstance occurs it is done (or is not done), the statement that a person or group of people think of something as something that ought (or ought not) to be done in a certain kind of circumstance entails that ceteris paribus they actually do (or refrain from doing) the act in question whenever the circumstance occurs. I shall leave the phrase 'ceteris paribus' without unpacking it, and I shall put the principle briefly as follows: Espousal of principles is reflected in uniformities of performance. I shall not attempt to analyse what it is to espouse a principle, nor shall I attempt to explicate the meaning of normative terms. I am not claiming that to follow a principle, i.e. act on principle, is identical with exhibiting a uniformity of performance that accords with the principle. I think that any such idea is radically mistaken. I am merely saying that the espousal of a principle or standard, whatever else it involves, is characterized by a uniformity of performance. And let it be emphasized that this uniformity, though not the principle of which it is the manifestation, is describable in matter-of-factual terms. (chap.5, para. 95)